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7-07-27 10:56:33   来源: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罗环罚字[2017]07号
 
 
曲靖市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平县阿耶搅拌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6K821Q4E
       地址:罗平县九龙街道办阿耶村委会阿耶村
       法定代表人:杨丽,女,36岁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北路215号96幢2单元1楼14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和采纳情况
2017年6月12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罗平县阿耶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搅拌站存在未配套建设完善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未做到全封闭循环使用排入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2017年6月12日罗平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罗平县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记录》、现场拍摄的图片资料和2017年6月27日调查的《罗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罗平县阿耶搅拌站实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2017]07号)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截止2017年7月6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2、责令你公司混凝土拌合站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建设完善废水处理设施,积极协调污染补偿,及时清理水沟及两旁的淤泥。
       3、要求你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罗平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若你公司拒不按责令改正要求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罗平县支行
       户名: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5300164743605054524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罗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罗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周岗生               电  话:0874-8212002
地 址:罗平县万峰路12号    邮政编码:   655800  
 
 
 
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7日